股权激励优惠年底结束 市场预计延长执行可能性小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背景下,一些阶段性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面临着执行到期后不再继续延长的可能,其中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成为近期颇受关注的一项政策。
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这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1年12月31日做出的调整,相比原来的政策,此次调整把该项政策的优惠时间延长了一年。
2021年12月,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发布,其中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近日,随着这项优惠政策执行期临近结束,市场对其是否会继续延长,也给予多方关注。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多位财税人士,大家普遍共识是,随着疫情管理的常态化,企业复工复产的预期在好转,经济复苏迹象也逐渐明朗,在全社会经济发展向好的背景下,一些阶段性的优惠政策也会逐渐退出,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优惠单独计税继续延长执行的可能性也较小。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这项优惠政策未来可能不再采取单独计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所得明年开始或将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进行计税。”一位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税务人士告诉记者。
据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激励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
由于这部分群体在市场上占有一定比例,因此,政策的调整对他们来说影响最大,这使得税务咨询机构和企业高管对政策的下一步走势普遍关心。
目前,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在今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优惠的股权激励所得在计算时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进行单独计算。
也就是说,按照政策要求,今年底享受股权激励仍可以按照单独计税原则,即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缴方式类似,采取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综合看,单独计税导致适用税率发生跳档的可能性较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部分所得的发放时间在2023年,那计税方式就要采取综合所得,目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中,纳税人的综合所得部分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
记者了解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务人士建议,股权激励收入的税务处理需要结合被激励对象个人的税务身份、激励工具的种类以及是通过个人直接持有还是通过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方式,统筹分析后进行税务判定,因此,纳税人需要及时和税务部门沟通,以提高其操作的合规性和遵从度。
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其中提出要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并明确要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在财税人士看来,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未来我国将逐步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同时也会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
按照《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要求,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成为主基调,这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内需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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